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博天堂最新

来源:司法部博天堂开户网址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4 20:04
分享到 打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韩玉胜教授

  《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是司绍寒研究员历时五载,以坚韧不拔之精神完成的一部高质量理论专著。作者用50余万字的篇幅,对古今中外的司法行政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介绍、分析和展望。据我所知,国内尚无对司法行政制度做如此深入研究的专著。实事求是地讲,这部专著填补了我国学术界在司法行政制度研究领域的空白。本书坚持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登高望远又脚踏实地,使得本书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价值和很好的实务借鉴意义,特别是以下三点贡献尤为重要。

  一、明确了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历史根基

  古人曾言:“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历史在中国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中华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唐太宗曾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资治通鉴》书名的由来,就是宋神宗认为本书“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提出要“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在法学研究中,对历史部分的研究对该学科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具有基础性地位。

  《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用将近一半的篇幅详细介绍了古今中外司法行政制度的发展变迁,给人以极强的历史厚重感,全面体现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研究目的和宗旨,这是难能可贵的。特别是《中国篇》的四章内容,对我国古代、清末、民国、当代四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司法行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介绍,宛如一幅史诗般壮丽的画卷,赋予了司法行政制度以生命和灵魂,明确了未来司法行政理论发展、制度发展、实践发展的历史根基。

  二、打开了司法行政制度研究的国际视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特别提出,必须要“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最初借鉴德日,后来学习苏联。2018年司法部重组后,司法行政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更加需要参考借鉴域外司法行政制度。

  《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选取的美、英、德、法、日、俄六国都是对世界法律、政治、司法制度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深入研究这六国的司法行政制度,是比较研究的重中之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与其他国家有较大区别,在做比较研究时,不能也不可能简单地进行部门之间,或者具体职能、具体制度之间的横向对比。因此,选取合理的比较体例,对研究的高度、广度和深度影响很大。本书在比较体例上按国别设章、每章下设历史、体制、职能、特点四节。该体例优点有三:其一,各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历史发展、职能定位、政治理论和人文环境皆有不同,整体性的介绍、分析和比较,可以最大程度保留他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原貌。其二,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跨度上,注重司法行政制度的整体性研究,有利于形成对他国司法行政制度更深层次上的认识。其三,从具体职能业务上开展比较研究,有时难免让人产生“人有我无”“人强我弱”的错觉。但如果在大的方面形成客观、全面的认识,则具体职责制度之比较借鉴便不会走偏。

  《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的写作过程之所以用时五载,成书不易,就是因为必须查阅浩瀚的历史典籍和外国资料。可以想象,其工作量之大数倍于其他专著。这一点给我们的启示是,做比较研究时既要“观其大略”,又要“精耕细作”,务必要博览群书,切不可人云亦云,唯有这样,才能使比较研究有价值、有意义。

  三、有利于形成司法行政制度的理论共识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经历数次重大职能的调整,司法行政的理论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从法学教育领域看,很长一段时间内缺少关于司法行政制度的重量级权威性教材,很多法学学者特别是法科的学生对司法行政制度不甚了解,甚至一无所知,缺少对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地位的基础性共识。有些学者认为,司法行政工作只是实务层面操作上的问题,没有必要在理论上投入过多精力进行研究。由于对司法行政一知半解,使得相当一部分人不重视,甚至漠视司法行政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

  《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一书系统性的介绍了中外各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历史、体制、职能、特点,比较了各国司法行政的使命、职能、体制、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并分析了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法律借鉴、民俗地理等导致异同的原因,最后展望了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未来前景。本书涵盖了司法行政制度的全部主要方面,内容宏大,主题集中,结构合理,体系严密,资料翔实,分析透彻,文笔流畅,言之有物,具有很强的知识性、包容性、理论性和可读性,确实是非常值得一读的好书。如果能够把这本书作为高校法学教育和政法系统培训的重要参考资料,相信可以极大的提升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对司法行政制度的共识,为司法行政机关地位职能的巩固、创新和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