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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03-1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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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学习领会《法律援助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践要求,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二、明确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下列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3)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4)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民事案件:

  (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2)请求发给抚恤金;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7)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8)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9)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10)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事项。

  3.行政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事项。

  4.其他案件: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800元至1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1000元至1800元。死刑二审案件沿用一审律师或从刑事被告人羁押地重新指派律师的每案一般补贴1400元至2600元。个别需要异地取证和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受案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核准后可适当增加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每个工作日补贴200元至500元。有条件的盟市可适当提高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三、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各项工作

  (一)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编制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涉及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按照《法律援助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要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及时解决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强化援助职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办案,推进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律援助队伍。要结合实际,通过专题讲座、培训班、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各盟市法律援助机构要统筹解决好各旗县(市、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短缺的问题,在农村牧区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三)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和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让法律援助覆盖人群由低保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经济困难;适当放宽特殊、典型案件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

  (五)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落实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制度、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形成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区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法律援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要完善经费保障标准,及时调整重点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投入,满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新增法律援助服务需求。要严格经费使用监督,建立经费使用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者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方式,精心创作法律援助宣传文化产品,推动《法律援助法》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让法律走到群众身边,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律援助法》纳入“八五”普法工作重点内容,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职责,建立公益宣传机制,讲好法律援助故事,为法律援助制度落地见效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9号)同时废止。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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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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