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导语:
为保障法律援助法有效实施,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作用,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质高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引领公民知晓和熟悉法律援助,近期,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举办了2023年度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本次评选经过县级推选、省级复选、专家评审等多个环节,最终入选的10个案例具有案件类型多、受援群体广、典型性指导性强等特点,良好地展示了法律援助“接地气”“解民忧”“暖民心”的工作性质和价值追求。
目录
1.杭州市临平区:通办即办 速援速调 提供劳动维权“最优解”
2.宁波市奉化区:军人遗属承包土地遇纠纷 援助律师庖丁解牛化矛盾
3.温州市瓯海区:多元化救助聚力 法律援助照亮弱者维权路
4.温州市苍南县:“外卖小哥”遭侵权 法援助力速维权
5.湖州市安吉县:法律援助不懈努力解决十年交通事故赔偿难题
6.绍兴市越城区:车祸无情人有情 法律援助暖人心
7.金华市婺城区:见义勇为是善举 法律援助当维权
8.衢州市江山市:法律援助通办代办用心办 助困境未成年人唤回母爱
9.台州市椒江区:全职主妇患重疾 法律援助帮维权
10.丽水市松阳县: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律援助续亲情
杭州市临平区
通办即办 速援速调 提供劳动维权“最优解”
2009年8月21日,洪某入职杭州某公司(下称“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一直在宁波石浦担任采购。2023年4月4日,公司向洪某发送《调岗通知函》,要求洪某在3日内到新岗位上班。洪某认为新岗位与约定的岗位性质差异较大,且自己受过工伤,不适应体力劳动,要求在原岗位工作。4月21日,洪某收到公司寄送的《旷工通知函》,告知洪某连续旷工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5月5日,洪某来公司总部沟通无果后,到暂住地附近的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寻求帮助。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了洪某的情况,查看了其提供的材料,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纠纷事项,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虽然洪某的实际工作地在宁波,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市拱墅区,但符合“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吕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联系洪某沟通案情,探讨博天堂最新的解决方案。洪某表示自己一直与公司人事保持联系,也不愿意将事情闹大,希望能够尽快解决事情。援助律师结合洪某的诉求,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商讨后,建议洪某在等待拱墅区劳动仲裁委排期立案期间,同步与公司进行调解。此后,援助律师陪同洪某与公司进行了多轮谈判。经过援助律师不懈努力,6月2日,公司同意支付洪某n 1的补偿,加上之前因工伤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0余万元一次付清。
短短一个月时间在异地解决了难题,洪某的生活又回归了正轨。2023年6月5日,洪某向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赠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本案系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不当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同时也是市域通办的典型案例。案件受理过程中,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亮明市域通办政策,现场审查、择优指派,实现了法律援助“就近申请、一次办结”的服务宗旨。律师办案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全面完整地了解案情,对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全面分析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积极作为。该案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得到较好解决,体现法律援助为民便民的服务理念和实在效果。
宁波市奉化区
军人遗属承包土地遇纠纷 援助律师“庖丁解牛”化矛盾
2019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某村的刘某与章某等7户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2021年8月中旬,村干部联系刘某,表示其租用的土地属于规划红线内复耕范围,必须于9月前迁移清理完毕。9月,刘某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并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恢复地类”复耕整治工作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因土地承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刘某要求章某等7户农户退还剩余年限的租金,但农户均借故不愿退还。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于2022年5月向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立刻对刘某夫妇的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刘某的女儿在部队服役期间因病去世,刘某属于“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情形;同时该案系“土地承包纠纷”,属于扩大的法律援助范围。鉴于此,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审查通过,并指派上海邦信阳(宁波)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调查了解后,认为这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刘某与7户农户签订的协议虽合法有效,但政府出台复耕整治政策,导致刘某无法继续种植花木,违背了刘某签订合同的目的。该政府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年限的租金。
考虑到本案中相同案由涉诉被告有7人,援助律师建议刘某采取“择一先诉 依判调整”的方案,选择其中租费金额最大的农户章某先行起诉。同时,援助律师合理运用合同解除原则,指导刘某通过邮寄方式向7位农户发送《解除协议通知》,避免了剩余租期计算的争议。
2022年5月,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前,援助律师进一步阐述并重申了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博天堂最新的解决方案:原告方愿意少收回1年的租金。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章某一次性当场退还刘某租金9千余元。
案后,在援助律师的努力及司法所的调解下又有2户农户退还了剩余租金。剩余4户农户由援助律师起草起诉书并帮助网上立案。事后得知,奉化区人民法院按原先方案对4户农户进行了调解,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刘某的权益。
本案例是一起涉军、涉农典型案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刘某又是病故军人的遗属,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刘某申请后为其及时予以受理,指派律师代理提供优质服务。
本案援助律师则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找准问题关键点,合理运用合同解除原则,并根据相同案由涉诉被告有多人的情况,制定有效的博天堂最新的解决方案,在庭审中又审时度势,促成调解,为解决后续问题奠定了基础。因刘某土地承包纠纷尚有“余案”未了,援助律师又主动做好后续工作,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法律援助服务有温度的价值追求。
温州市瓯海区
多元化救助聚力 法律援助照亮弱者维权路
2022年2月,受援人蓝某因坐车和受害人陈某发生肢体冲突,陈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蓝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因蓝某是聋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指派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承办此案。经了解,陈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索赔7万元。蓝某无任何亲属,平时辗转借住在寺庙,因涉嫌故意伤害,寺庙不愿意继续收留。
为维护蓝某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多次联系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站、市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又联系了几间寺庙负责人,成功说服平安居士林为受援人蓝某继续提供住处,并通过平安居士林负责人筹集善款用于赔偿陈某,再积极引导申请司法救助。同年6月,经调解蓝某共赔偿陈某21800元(其中9000元由司法救助金支付)并取得了谅解。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陈某在案发后第6天接受鉴定,结合其系间歇性精神病人,认为其陈述事实存疑,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陈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蓝某系聋哑人,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同年6月1日,检察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蓝某不起诉。
本案是一起涉聋哑受援人和智力障碍受害人的典型案例。援助律师从受害人的鉴定报告、受援人的聋哑人特殊身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入手,不起诉建议得到了检察机关采纳,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受援人与受害人均属于弱势群体,均面临着实际的生活困难。援助律师转变了传统的办案理念,积极主动作为,一方面引导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各界爱心援助,使得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另一方面,针对受援人日后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说服平安居士林为受援人提供住处及工作岗位,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温州市苍南县
“外卖小哥”遭侵权 法援助力速维权
2022年8月份,李某入职温州某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同年9月10日晚,李某在骑电瓶车送外卖时,遭遇交通事故致腿部骨折,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事故认定李某与机动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事后,某公司一直未慰问、探望李某,并以李某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或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其因工受伤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李某因不持有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2022年11月15日,李某通过“浙里办”在线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经核查后认为李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事项,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反映其经济困难状况,决定受理该案并指派李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经过深入调查,认为李某接受公司管理,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并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3年1月10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援助律师协助李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于2023年4月6日取得工伤认定书。后续,援助律师将继续协助李某向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赔偿及向侵权人提起交通事故赔偿。
本案是一起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定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较为突出。
本案中,援助律师从“从属性 要素式”的劳动关系思路,阐述李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仲裁请求获得支持,保障了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因李某家住偏远乡镇、腿部骨折不便行走,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在线方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援助律师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快递传输等方式减免当事人来回奔波,体现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的加速度。本案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尽管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的就业用工模式,仍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湖州市安吉县
法律援助不懈努力解决十年交通事故赔偿难题
徐某系有精神残疾的孤寡老人。2011年11月25日,徐某在打工下班步行途中,被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受伤,造成脑挫伤、左胫腓骨骨折。因各种原因,其交通事故赔偿一直未能与董某进行处理。近年,徐某精神疾患加重,骨折伤口一直糜烂未能愈合,失去自理能力,被迫送往敬老院看护。其亲属多次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经乡镇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
2022年9月23日,徐某向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某(以下称“王法工”)承办此案。王法工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只有交警出警记录,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只有病历资料,没有伤残鉴定书;3.距案发10年之久,取证困难;4.可能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面对多重困难,王法工凭借职业精神,多次联系交警部门为徐某受伤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情况证明;前往医院调取病历资料,研究相关病例伤残鉴定等级;深入徐某所在村,向左邻右舍调查,得到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后身体受损和精神疾患加重的证据材料。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仅采用简单的诉讼途径,很难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县法律援助中心启动“访调援诉”对接机制,联系镇村和法院联合办案。经过多轮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23年9月6日,县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支付徐某损失8万元,之后款项已履行到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精神残疾孤寡老人特殊群体的交通事故维权案件。鉴于交通事故发生于10年前,案件取证困难,如采用简单的诉讼途径难以圆满解决。承办人员在符合法律的框架内,积极调查取证并摸清案情事实,耐心疏导,积极沟通,最后以“访调援诉”多方联合办案方式得以圆满解决,体现了法律援助“惠民生、暖民心”的价值追求。本案对于周期长、取证难的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绍兴市越城区
车祸无情人有情 法律援助暖人心
2020年10月,行人田某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路段发生碰撞,田某身受重伤。经法院判决,认定田某自负30%的经济损失,赵某承担70%的经济损失赔偿。2021年9月,田某向绍兴市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车祸赔偿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当即受理并指派陈律师办理。
陈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田某及其女儿田小某,认真梳理诉讼思路及案件争议焦点。2021年12月,越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案件诉前调解双方未达成合议,且第一次开庭也不顺利,并于2022年4月进入正常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鉴定程序。但在鉴定过程中,田某因脑外伤后遗症加上瘫痪长期卧床引起了并发症,于同年8月不幸离世。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主动承诺继续代理后续诉讼。因家属希望死者尽快火化,拒绝了需要进行解剖的死亡因果关系的鉴定,案件举证难度增大。陈律师仔细梳理住院记录、病历记录及用药记录等材料,尽心尽责整理出近500余页的书面证据材料,历经一年半的时间,10余次的庭外调解及法院开庭,越城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律师关于田某死亡因果关系的证据,驳回了被告的抗辩。2023年3月,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给原告田小某70余万元。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机动车肇事者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典型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证明交通事故与田某伤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受援人取得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关键因素,但当事人不幸去世,加大了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援助律师在受援人去世后,依然认真梳理受援人被撞伤住院后到因伤去世的治疗时间线和相关事实材料,用最“笨”的办法找出了有效的因果关系,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金华市婺城区
见义勇为是善举 法律援助当维权
海某是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在读学生,在金华市婺城区某单位实习。2022年8月5日下午,海某与崔某某、吴某、张某某、程某某一同前往某村大湾段附近游玩,因崔某某不慎掉入深水区,吴某救助时也滑入深水区,海某积极施救,吴某、崔某某获救,但海某却不幸溺水牺牲。后海某救人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确认为见义勇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授予海某三等功。
2022年8月25日,海某父母就海某见义勇为牺牲要求补偿事项向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审查后,认为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的规定,并指派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叶律师承办该案。
2022年8月26日,承办律师在约见海某父母了解案情后,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案件作出两点法律分析:一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援人遭受的损害应由见义勇为事件的受益人作出补偿;二是建议可以与海某所在学校、实习单位进行协商,也争取相应的补偿。在得到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将调解方案向该区法律援助中心作了汇报,并积极协调联系公安、乡镇、调解部门相关负责人一起参与调解。历经一个多月的协商调解,受援人最终与学校、实习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和21万元的补偿,受援人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但与崔某某、吴某、张某某和程某某等四人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承办律师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区检察院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启动“法律援助 支持起诉”工作机制,成立联合办案组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询问笔录,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1月10日,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崔某某、吴某分别补偿受援人8万元、2万元。2023年8月、11月,金华市、浙江省人民政府分别追记海某二等功、一等功。省、市、区三级人民政府给予受援人“见义勇为”奖励共计45万元。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为受援人申请司法救助金5万元。
本案是一起见义勇为损害补偿纠纷案件。海某为救助他人不幸牺牲,因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人,受援人遭受的损害应由事件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若直接对学校、实习单位和四名同游者提起诉讼,调解和裁决的难度会比较大,还可能得不到较为满意的补偿,于是积极实施“先调后诉”方案,为受援人争取最大额度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对英雄的保护和对义举的弘扬,依法帮助受援人争取到合理补偿,消除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的后顾之忧,有效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现象发生,积极倡导了良好社会风尚,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衢州市江山市
法律援助通办代办用心办 助未成年人摆脱困境唤回母爱
2016年3月,小陆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由其父单独抚养小陆。2023年5月,其父因病去世,尚未成年的小陆只能与祖母相依为命。由于祖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小陆学习生活费用,与小陆母亲余某多次协商抚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小陆所在村法律援助代办点、“三衢和姐”工作室人员得知情况后,找到其祖母并告知,可以帮助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关问题。征得小陆和其祖母同意后,代办人员帮助整理材料,并通过代办点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过程中了解到,小陆母亲因重组家庭已将户口迁到衢州市柯城区,但是该申请依然符合“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免予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当即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承办。
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与赵律师对该案件分析后认为,通过调解结案更有利于修复亲子感情。于是赵律师从法、理、情多角度出发,与余某深入交流履行抚养义务对小陆成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春风化雨”般谈心,余某的思想态度逐渐发生转变,向赵律师倾诉了其长年缺席小陆成长的遗憾和对他前途的担忧,以及她自身目前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难处。赵律师及时将余某的想法反馈给申请人小陆和其祖母,同时积极联系法院调解员进行沟通。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终于在2023年8月1日双方达成协议,余某同意支付小陆后续的学费和生活费,母子间的感情也得到了修复,这一抚养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小陆在经历父母离异、父亲病逝的变故后,陷入生活难以维持、面临失学的境地,法律援助及时为他的成长送来了阳光。本案既是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一个缩影,更是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全程代办”机制高效便捷为民服务的一个典型案例。
台州市椒江区
全职主妇患重疾 法律援助帮维权
周某系一名全职家庭主妇。2021年6月,周某不幸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先后经历了6次化疗和脊髓移植手术。更令周某寒心的是,在她脊髓移植术后13天,收到了丈夫陶某起诉离婚的开庭传票,并拒绝再为周某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
案件开庭在即,但周某还需在无菌环境休养观察数月,周某在焦急之中尝试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给付扶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周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且身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考虑周某情况,2022年7月,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为周某办理法律援助所需的全部手续,并指派擅长婚姻家庭业务的援助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得知,陶某名下的房子、车辆均系婚前全款购置,名下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为更好维护周某的合法利益,援助律师多次上门与周某及其家人沟通,一方面帮助周某向法院提交不同意离婚的答辩状,另一方面,积极收集周某生病后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开具的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证明等,向法院提起了扶养费诉讼。后经审理,椒江法院驳回了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支持了周某要求支付医疗费和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关心关爱困境妇女的典型缩影。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理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尽相互扶养义务。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优先指派援助律师。在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但丈夫拥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以“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为切入点,多次与法官及当事人努力沟通,最终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让周某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也对弘扬夫妻相濡以沫的传统美德,承担夫妻间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丽水市松阳县
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律援助续亲情
刘某某,男,松阳县人,69岁,因早年与妻子儿女有矛盾,常年独自生活。2020年刘某某中风后丧失自理能力,其子女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生活费后,不愿再支付并不理会刘某某。从此,刘某某陷入了生活困顿、无人照料的境地,为此多次向乡政府、派出所、县信访局反映情况。由于其子女均在外地生活,且与父亲有矛盾,均不愿意赡养。乡镇、公安、信访多次做工作,均未能实质化解,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
2023年3月初,乡政府工作人员到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协调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刘某某解决困难。法律援助中心经初步了解后,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即受理刘某申请并指派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储某某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储律师立即上门与刘某某沟通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后于3月15日便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着眼对家事问题的实质化解,多次与刘某某子女进行沟通。开始时,刘某某女儿表示刘某某与子女之间有很深的家庭矛盾,且每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而自己与弟弟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赡养费。储律师认真倾听后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簿公堂将对亲情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同时,向其女儿详细分析了一个瘫痪、失能的老人独居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劝其切勿因一时之气而引发不良后果,并提供多种调解方案供其参考,最终其子女态度有所缓和。
4月13日,律师会同承办法官、乡干部及乡人民调解员到刘某某家中,就本案进行调解,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切实可行的赡养方案:刘某某由专业养老机构进行照料,养老机构所需费用及后续医疗、护理等费用由其子女平摊。至此,独居多年的瘫痪老人刘某某赡养问题在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方共同努力下,仅用1个多月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赡养父母是我国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请求给付赡养费属于法律援助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刘某某中风后失去自理能力,其子女以过去与父亲的矛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价值观。本案的实质化解使得刘某某得到了妥善安置,父母子女矛盾得以缓和。
在偏远山区农村,村民经济状况相对困难,且赡养人自身往往也家庭负担较重,极易引发赡养纠纷。本案的妥善解决,让村民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强化了村民主动承担赡养责任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