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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22-07-2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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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刘莎

  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刑事办案工作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九条对律师会见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无论何种情形,法律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会见”便是这种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会见前,承办律师应当对整个案情有全面了解。每次会见前,建议先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画出时间和关系图表,对于不明晰的细节列出《问题清单》,经过多次实践,我发现阅卷后再会见的效率往往更高,因为只有详细了解案件每个细节,才知道问什么?怎么问?阅卷后,应当根据《问题清单》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前整理出《会见提纲》,可就会见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沟通了解的情况提前做准备,这样有针对性的发问,能大大提高会见效率。

  其次,每次会见前,应当提前和看守所联系,了解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一些新要求,比如疫情期间需要出示除了“三证”(委托书/公函、介绍信、律师证)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提出其他防护要求,又或者因出现会见高峰需预约等,提前了解落实这些具体情况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提前与看守所沟通可以确定看守所的准确地点,不会因为现场找寻目的地而耽误工作时间。

  二、会见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遵纪守法,这已是老生常谈。律师辩护工作一定要基于客观事实,即使发现侦查机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等情况,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来,一定不能“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回答问题,也不能向其传递违规材料和违禁物品。其次,作为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发问前表明身份,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落实其是否已经自行委托律师辩护,如果确实委托辩护的,应当让其签署《终止法律援助情况说明》并归入卷宗档案。再次,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会见提纲》发问,如果在沟通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可以当场增加问题,争取一次性弄清问题、解决问题,如在随后的工作中发现新问题,可以再次会见,但仍应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三、会见后的复盘和总结

  会见后,应及时根据《会见提纲》整理出《会见笔录》,并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复盘和总结。通常,我会结合《阅卷笔录》一起整理,既可以再次梳理案件、熟悉案情,又可以再次发现新问题,对后期确定承办思路和辩护意见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会见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不仅关系到后期庭审的辩护意见,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承办思路,任何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律师都应当做好每一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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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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